一、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简介
2008年4月科技部汇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重新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原2000年颁布的第324号《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停止执行。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提出了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拟申办的产品和服务要能纳入该八大范围),并且要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专项独占许可授权),并对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投入等都做了规定。
本次认定工作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对在2007年底前已认定的仍在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然有效。但需在按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指引》重新审查认定合格后,才能享受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申请或在到期后重新认定。
二、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特点
1.
进一步明确了要纳入八大高科技领域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
强化了对科技和研发人员的要求;
3.
强化了对科研经费投入比例严格审计;
4.
明确了评价认定的准则依据;
5.
重新规范了对认定评审专家的选择、评价和确认的规则,制定了严格的审查认证程序和办法。
本次新的《认可办法》的公布及采取相应配套的严密审查措施,就是为了避免行贿、受贿、人情因素(被评审企业名称封头,认定评价专家人员电脑随机抽取),保持评价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规性,避免国家税务流失,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