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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部发布并管理。凡是从事建筑工程(大厦)智能化管理系统(监控、防盗、消防、自动化控制与管理等)设计施工的机构,必须获得该项资质才能从该领域的设计与施工项目。

本资质根据申报企业的资金、业绩、技术能力管理状况等程度分为两个级别(一级和二级)。二级由省直辖市负责,一级要报部里审批。

 

如企业想申办《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可同我公司取得联系.。电话:010-64899650

 

 (转)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规范和完善资质许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

(一)资质受理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应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申请,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三)审批权限

市规划委和市建委采取联合办理方式共同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审批工作。一级资质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报请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联合审批。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建设部审批的文件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会签,受理窗口负责将上报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批。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共同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资质证书同时加盖两委印章。受理窗口负责将行政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企业。

(四)公示程序

市规划委和市建委在对二级及以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将审查意见在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管理公告栏目(http://www.bjghw.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 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供书面陈述材料,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申请企业申报资质有异议可进行举报。公示期结束后,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在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管理公告栏目(http://www.bjghw.gov.cn/)公布,核发资质证书。

(五)许可时限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为45个工作日,公示及复核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二、申请资料

(一)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任命文件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主持完成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市规划委网站下载中心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见附件3);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的应提供资格证书及首次注册审核表复印件,变更注册的应提供注册证书及变更注册审核表复印件。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个人业绩证明的,应提供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的证明(可参照市规划委网站下载中心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个人业绩证明(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市规划委网站下载中心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人事关系证明样式参见附件4),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样式参见附件5);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厂房及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发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

(二)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或延续,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1)建设工程施工或设计合同复印件;

2)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还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

3)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4)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资料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4号)办理。

(四)资料要求

1、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企业除提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外,还需提交附件材料两套、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所有附件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 纸型,应编制目录及页码,并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的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人员资料册”应以人员为单位按照申请表中申报的人员顺序装订,“业绩资料册”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申请表中申报的项目顺序装订。  

3、受理窗口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申请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除撤销申请外的资料不予退还。

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三、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取得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自依法处理;但涉及降低或吊销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由两委共同研究后依法做出处理。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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